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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23-04-28 作者: 点击数:

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第119号)

 

序言

 

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在吕梁教育学院、吕梁学院汾阳师范分校、吕梁学院离石师范分校整合提升基础上筹建而成。原三所学校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立足吕梁,面向全省,始终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使命,为国家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优秀教师和各级各类专门人才。2012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筹建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山西省十三五规划建设院校,2021年建成。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设具有较高办学水平、鲜明办学特色、全省一流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吕梁高专”,英文名称为LyuliangTeachersCollege,英文简称LTC。

第三条 学校的注册地址在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大武镇保安村。

第四条 学校性质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是一所主要培养专科层次的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师资的职业技能型高校。学校结合吕梁地方特色,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按照师范专业的特点,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以培养具有崇高理想、扎实专业基础、高超专业技能、高尚职业道德的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师资为目标。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包括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及“3+2”高职教育。学校将在现有培养架构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办学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逐步构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职前教育+职后培训相结合的教育培训体系。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6000人,学校实际招生规模执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数。

第八条 学校根据创办职业技能型高校的办学定位和学前教育为主体、艺体教育为特色的专业设置原则,规划设置教育类、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门类,开设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小学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戏曲表演、舞蹈表演、运动训练、计算机应用及旅游英语等10个专业,其中早期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发展专业,戏曲表演和运动训练专业为特色专业。专业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报备。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由吕梁市人民政府举办管理,接受山西省教育厅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构是吕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十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吕梁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加强对学校的领导,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创优学校发展环境。

(二)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并据此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监督学校执行法律法规。

(三)监督学校章程的执行,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四)负责解决学校的事业编制和办学经费。

(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委、省政府推荐学校校长人选,考察任免副校长。

(六)制定经费划拨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年增长。

(七)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八)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自主开展与省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十)支持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障学校根据需要招(解)聘教师,为稳定教师队伍提供政策依据和服务保证。

(十一)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保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十二)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二)依照专业目录,调整专业、学科。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省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遵照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规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

(三)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五)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会履行。校党委设书记、副书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任免和产生。

第十六条 校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做出贯彻执行的安排部署;

(二)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总体规划等具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重大举措以及统战工作、教代会工作、知识分子工作、老干部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和学生会工作等问题;

(四)研究决定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校长提议的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及重要基建项目、校产开发、学校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原则和政策;

(七)研究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八)研究决定学校有关人才工作的政策和办法;

(九)研究决定市级以上及学校先进集体、先进模范人物、拔尖创新人才、学术带头人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选拔推荐,教职工的奖惩及政审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决定学校主要、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止;

(十一)研究决定学校涉外、政保、保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需要讨论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校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参加。书记如因故不能出席,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列席人员。党委书记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和党委扩大会议;

(二)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各分管(联系)领导提出,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党委办公室将议题交党委书记审定后,再负责将议题于会前下发至全体与会人员。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早准备,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凡需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三)党委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如遇重大议题,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四)党委会议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党委会议议决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五)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具体组织。负责做好会议的记录工作,写出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后根据会议内容发至全体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党委办公室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情,要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学校党委领导。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行政、教学、科研、后勤等管理工作。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副校长和职能部门根据校长授权,协助校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注重办学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与处分制度制订,协调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提议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每年向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行政工作。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参加会议。经校长同意,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对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学校党委的决定、决议,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总体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批学校各教学单位和行政系统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四)讨论学校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主要、重要的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五)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工作各类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交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六)研究决定学校对各类学生的奖惩事宜;

(七)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安排:

(八)研究决定学校各类人员的调入和调出事宜;

(九)讨论审定出国留学及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聘请或解聘外籍教师和专家;

(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讨论决定教职工工资方案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方案;

(十一)需要讨论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参加。校长如因故不能出席,可由校长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在特殊情况下,校长可商请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出席会议,共同参与决策。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由校长(或副校长)确定列席人员;

(二)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各分管(联系)领导提出,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校长办公室将议题提交校长审定后,再负责将议题于会前下发至全体与会人员。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早准备,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凡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三)校长办公会议的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

(四)校长办公会议议决事项,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进行;

(五)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办公室具体组织,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写出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发后根据会议内容发至全体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校长办公室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情,要进行跟踪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学校行政领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校重大学术事务统一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应当根据需要,在院系(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

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学术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校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学术带头人;向上级部门推荐学科带头人和骨干:

(七)组织校内科研课题的申报、审核、立项、结项、评选工作。

(八)组织校内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对申报上级科研奖励的成果进行审定、推荐;

(九)制定学术道德规范,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提出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

(十)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分管教学及科研工作的副校长、各系主任组成,由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及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现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批、设立或撤销学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有关学位申请、授予规章制度及审查学位申请人员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相关问题等。

主要职责:

(一)审批学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二)审议有关学士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查通过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

(七)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对申诉和异议进行复核;

(八)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九)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学士学位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称校评委会)。各系成立系级评议组。校评委会成员由校评聘领导小组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校评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遵守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造诣深,且熟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

第三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参谋、咨询机构。

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高等教育整体规划以及办学的中长期发展计划。

(二)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学科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供院领导决策参考。

(三)审议专业设置与培养方案,指导教学计划的修订和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改革工作,指导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培养规格的确定。

(四)积极指导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工作,研究、推广教学改革经验,提出重大教学改革方案,审议决定学院开展的教学研究项目。

(五)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各层次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审议各类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参与各种教学评估活动,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党政联席会委托,审议与处理其它与教学有关的重大事情。

第三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经教代会讨论决定,任期三年。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包括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教学的校领导。设主任1名,秘书1名,成员若干名。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活动制度。定期活动为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学期初与学期末各一次。不定期活动将根据实际教学情况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是学校教材建设的领导机构。教材建设委员会应包括学校主要领导、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各培养系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教材建设委员会委员。

主要职责:

(一)做好政治把关,教材编纂要重视政治素养和学科素养相结合。

(二)把好教材选用审核关,不断提高教材选编质量。

(三)推动高水平教材建设,增加学校高水平教材数量,提升学校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影响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学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学校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大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学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学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和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学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学校举办者核定的机构编制数设置党政机构、群团机构、附属机构;按照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需求,设置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和研究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党政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能,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等,形成健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四十条 学校设置系(),并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实施调整。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一条 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系()党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部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七)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系(部)党组织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系(部)书记在系(部)党的工作中负总责。

系党支部会议由系总支书记主持。系党支部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本系办学方向、教学科研改革工作;

(二)研究本系党组织建设工作;

(三)研究本系教师队伍建设工作;

(四)研究本系党员发展工作;

(五)研究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其他事项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系()行政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系()发展规划,进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学,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制定系()内部运行规则和办法,设置系()的内部机构,对系()教职工和内部机构进行有效管理;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主任是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在系()行政工作中负总责。系()主任全面负责系()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管理、安全工作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务。

()主任在民主推荐或校内外招聘的基础上,按相关程序选聘。

系务会由系主任主持。系务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专业建设方案

(二)研究本系教学计划修订、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

(三)研究本系科研工作。

(四)研究本系行政管理工作。

(五)研究本系学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最高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系()主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发展计划、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本系部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

(二)根据系部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制定系部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三)研究专业建设方案。

(四)研究决定教学计划修订、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

(五)研究本系部科研工作。

(六)研究人才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工作,研究年度人员补充、调整计划,审定调入、调出人员名单,研究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研究推荐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坛新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等人选,研究本系部人员培训、进修意见。

(七)研究系部内设教学、科研等业务机构设置和教学岗位设置的意见;研究教研室、实验实训室负责人任免意见;研究干部教育、管理及后备干部培养工作。

(八)研究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研究本系部年度财务预算意见以及包干经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

(九)审定年度德育工作和学生工作计划;决定学生管理、奖励、招生、就业等。

(十)研究本系部对外交流、联合办学等意见。

(十一)研究教职工考核等次意见,研究推荐受学院及上级部门表彰的人员名单,研究对有突出贡献人员奖励以及对有关人员处分的意见。

(十二)研究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思想政治工作。审定分工会、共青团和统战工作的计划、方案。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总支书记、系部主任共同确定。系部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工作,一般应由系部主任牵头,其他议题由党总支书记牵头,所有议题要在组织相关人员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二)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研究的主要工作内容,可由总支书记或系部主任主持。由提出议题的领导成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三)参加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党总支正副书记、委员、正副主任,分工会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系部领导成员出席方能举行。

(四)党政联席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家庭成员、直系亲属议题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五)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迟。

(六)党政联席会议可进行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七)党政联席会上对部分同志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冷静处理。如对重要问题产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校党委或校行政报告,以求裁决。

(八)党政联席会须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九)系党政领导对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

(十)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抓紧落实。

第四十五条 ()设立人才培养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根据系()授权和人才培养委员会章程行使专业建设、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科研成果评议等事项的审议、评定职能。

第四十六条 系()按照规定设立分工会,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分工会按照工会组织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凡涉及系()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系()教职工大会充分讨论。

第四十七条 各系(部)设立分团委,分团委按照共青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系()建立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系()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支持系()根据实际探索治学的新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系()学术管理创新,促进系()学术发展。

 

第四章 学校职能

 

第五十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学校按照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着力加强专任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实验实训条件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五十一条 学校以师生为本,加强人才培养内涵建设,鼓励教学创新,坚持学用相长、知行合一,把育人的核心和学校的灵魂渗透到课程设计中,大力推动教学全面改革和创新,鼓励教学创新,不断提高教师的创新能力。

第五十二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校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师专业水平,推动产学研合作,为社会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不断完善科研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奖励机制,配置课题经费,设立科研优秀成果奖,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科研活动,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立足本职工作开展学术研究,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科学研究实效。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师生员工知识产权制度,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五十四条 学校将结合吕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开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非学历短期培训,为吕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拓展与国()内外高校的合作办学和国际合作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是学校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总称。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和业务能力、获得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对职务晋升、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工会提出申诉。工会在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后,须全面调查核实,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恪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十不准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五)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六)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承担科研成果的学术责任;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制度、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六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教职员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鼓励教职员工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方面作出成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学校对教师违反教育部关于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十不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理,实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待遇。

第六十六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七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推行学分制。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制定教学课程标准、教学活动设计、自主选择和编写大专教材;依据课程标准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通过课堂教学、教育(专业)实习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军事训练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加强和改进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以及社会实践等途径,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凡有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学习资格的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校按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四)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诚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

第七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

第七十五条 学校支持并组织学生依法依规成立学生团体,支持和保障学生会等学生团体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七十六条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机构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教学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合作,为吕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八十一条 打造集团化办学和服务模式,凝聚各方办学合力,扩大社会服务能力。通过吸收社会服务资源,构建集团化、多元化、社会化办学模式,不断推进品牌化服务,打造吕梁教育人才培养高地。

第八十二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八十三条 学校设立吕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会。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会分支机构。

第八十四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五条 建立以吕梁市人民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为辅的体制。餐厅、公寓等后勤设施的建设与管理逐步纳入社会化轨道。

第八十六条 学校财务制度

(一)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经济政策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依法办学,保证党和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顺利执行;

(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严格资产登记、使用、管理制度,保护国有资产,杜绝贪污盗窃和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

(三)统一学校教育经费、科研经费、预算外经费以及其他经费的收支标准,并加强各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四)学校统一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校内各单位经费分配方案,由各系和校各部门包干使用;

(五)学校建立会计核算制度,由相关部门监督和审计校内各单位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

(六)财务部门定期向校党委和校领导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八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形式形成的资产应依法合理经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九条 校训:崇德砺志 博学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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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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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向全校和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予以制定、修改,其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 章程的修订需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上代表或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提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启动修订程序。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